銷售方破產,購買方收到法院的文書要求付款,甚至要求向銷售方以外的法人或組織付款,此時付款方是否需要取得發票?如果不能取得發票,能否僅憑法院的文書進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樣的問題不僅涉及稅法,還涉及民法、民訴法和破產法等相關知識,本文就此問題分析如下。
本文中的“債務人”是破產法中債務人的概念,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企業法人。此“債務人”,作為“銷售方”也是稅法上的納稅人。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規定,收取款項應當開具發票。
一、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并不必然導致銷售方無法開具發票。
破產程序是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包括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重整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的法人企業,置備重整計劃,進行營業債務整理,通過重整計劃并經法院批準后生效的程序。和解是債務人提出與債權人達成了結債務的協議,并經法院認可后生效的程序。清算是清理債務人的財產和債務,于破產宣告之后,對全體債權人公平分配的程序。
重整是對債務人的積極拯救;和解是對債務人的消極拯救;清算是破產宣告后,對全體債權人公平分配的程序,也就是說債務人必然走向終止。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破產案件的債務人,也有可能經過拯救起死回生,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沒有理由不能開具發票。只有破產宣告后,進行清算,債務人才不可避免地走向終結,有可能不能開具發票。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完成清算、注銷登記之前,是清算法人,仍是民事主體,開具發票是民事主體的義務。
作為法人的企業,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被宣告破產后,成為清算法人,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被宣告破產并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消滅。
銷售方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收取價款,應當開具發票。開具發票的行為,是在清算活動中,也是作為民事主體的義務。
《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五十九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第六十八條規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第七十二條規定,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三、宣告破產后,由管理人接管,債務人喪失對財產的處分權、管理權,管理人代表破產企業辦理全部涉稅事宜,包括開具發票
破產受理后,債務人喪失對財產的處分權、管理權。第三人應向管理人給付,第三人故意向債務人給付,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不免除其清償責任。
管理人是為實現破產程序的目的而設定的履行法定職能的中立機構。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破產企業(納稅人)的名義代表破產企業辦理全部涉稅事宜。管理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管理和使用發票。
進入破產程序后,企業因履行合同、處置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營業確需使用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債務人的原有發票,債務人沒有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企業(納稅人)的名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領并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申請書可使用企業印章或管理人印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應加蓋企業發票專用章。在破產程序中,發現債務人的稅控設備、發票等在接管前有丟失情形的,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相關規定處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因丟失稅控設備、發票等產生的罰款進行債權申報。
《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五條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
四、破產企業如果被列為非正常戶,在解除非正常戶后可以開具發票。
自2020年3月1日起,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對于已經由稅務機關按照政策規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恢復其稅控系統開票功能,保障納稅人正常開具發票。
五、繳銷發票、注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前,管理人可以自開發票。注銷稅務登記后,不能自開發票。
管理人自行開具發票,一是要有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二是需要有增值稅發票。注銷稅務登記之前,需要繳銷發票和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沒有發票和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后,就不具備自行開具發票的條件了。法人被宣告破產,完成清算、注銷登記之前,是清算法人,仍是民事主體,管理人可以企業(納稅人)的名義申請代開發票。法人被宣告破產,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后,法人終止,不再是民事主體,不能自開或申請代開發票。
企業發生破產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注:注銷營業執照)。納稅人發生破產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納稅人發生清稅等涉及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需注銷發行的,稅務機關在增值稅稅控系統中注銷納稅人發行信息檔案。需收繳設備的,收繳納稅人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
需要說明的是:持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按照《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中的“稅務注銷即時辦理”業務來辦理,即時出具清稅文書,不再需要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的規定,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主要原因是,主管稅務機關作為破產程序中稅收債權的申報主體,已向管理人申報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滯納金、罰款、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及已經劃轉給稅務機關征收的其他非稅收入。
六、法院的裁判文書,不屬于稅前扣除憑證,不能僅憑法院文書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購買方收到法院的文書要求將應付某公司的款項支付給法院,現因對方公司破產無法提供發票,購買方憑法院執行函列賬,可以在稅前扣除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在公告解讀中第三條第(四)項明確,企業在經營活動、經濟往來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協議、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在某些情形下,則為支出依據,如法院判決企業支付違約金而出具的裁判文書。以上資料不屬于稅前扣除憑證,但屬于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真實性的資料,企業也應按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履行保管責任,以備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人員核實。
法院的裁判文書,不屬于稅前扣除憑證,屬于證明業務真實性的相關材料。如果法院裁判應支付的款項屬于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仍需要取得對方提供的發票。企業在進入破產程序之后,尚未注銷之前,仍屬于民事主體,仍可以開具發票。
七、銷售方破產后注銷,無法開具發票,購買方實際發生的支出符合條件的,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對方因為破產,已經注銷,購買方無法取得發票,還可以稅前列支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ㄒ唬o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ǘ┫嚓P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ㄈ┎捎梅乾F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ㄋ模┴浳镞\輸的證明資料;
?。ㄎ澹┴浳锶霂?、出庫內部憑證;
?。┢髽I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方破產宣告后并清銷后,銷售方無法開具發票,購買方實際發生的支出,銷售方可憑破產公告、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等資料,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八、法院的文書具有法律強制力,發生代位執行時仍需要向銷售方取得發票。
《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針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比如a企業不能清償欠b企業的到期債務,但a企業對c企業擁有一項到期債權,b企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向c企業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通知c企業向b企業付款。此時c企業仍需要向銷售方a取得發票。當然如果c企業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法院文書的一種,也具有強制力,如果拒不執行,單位除被責令履行協助義務外,還有可能被處罰款;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能面臨罰款、拘留及紀律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五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不履行協助調查或執行義務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ㄒ唬┯嘘P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ǘ┯嘘P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ㄈ┯嘘P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ㄋ模┢渌芙^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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