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貨物、應稅勞務適用的放棄免稅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財稅〔2007〕127號第一條規定,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規定,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綜上可知:
1、放棄免稅適用的納稅主體: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
2、放棄免稅適用的征稅對象:銷售貨物、應稅勞務。
3、放棄免稅后的要求:
1)只明確放棄免稅,并不包括放棄減稅;
2)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3)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某一銷售對象放棄免稅。
該納稅人的所有免稅項目,均應放棄免稅。
4、放棄免稅時的程序。書面聲明上報備案、備案次月按規納稅。127號更為重要的潛臺詞,應享受而不享受的,即視為放棄,就必須備案。
但是,自2020年5月1日起,稅務總局9號公告改變了規則,應享受不享受的,不視為放棄,可以延續應稅,可以隨時選擇免稅;選擇免稅后,再放棄免稅而應稅的,才屬于放棄免稅權,且只能在36個月后才可選擇免稅。
5、放棄后的進項抵扣。免稅期內購進的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應稅勞務,不得抵扣。
以上僅指免稅期的貨物、應稅勞務不得抵扣,而免稅期購進的專用于免稅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仍可按其賬面凈值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營改增適用的放棄免稅、減稅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綜上可知:
1、放棄免稅、減稅適用的納稅主體: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
2、放棄免稅、減稅適用的征稅對象:營改增業務涉及的稅目。
36號明確指的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僅指營改增的業務。
思考:如果該納稅人既有原增值稅的免稅項目,又有營改增應稅行為的免稅減稅項目,該如何來適用放棄免稅減稅的規定呢?
3、放棄免稅、減稅后的要求:
1)放棄免稅、減稅。原增值稅相關規定只能放棄免稅,營改增相關規定可放棄免稅和減稅;
2)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與原增值稅規定一致;
3)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可以選擇按類放棄免稅、減稅。
原增值稅相關規定不得選擇部分放棄,如放棄免稅,則該納稅人的所有免稅項目及銷售對象均應放棄免稅。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應是指某一類應稅行為,而不是某一個應稅行為。
納稅人有兩類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的,可以單獨對其中一類應稅行為選擇放棄。因為36號并未明確不得選擇某一類應稅行為單獨放棄免稅、減稅。但是,也不能對某一類應稅行為中的某一個應稅行為業務來選擇放棄。
這是與原增值稅相關規定的明顯區別。
小結:
a.原增值稅的放棄免稅權、營改增的放棄免稅減稅權,主要有這四份文件,實務執行中要區分原增值稅與營改增來分別適用。
b.在需要出具執法文書時,應引用以上文件予以執行。與以上文件規定有明顯違背的,任何層級的解讀和答復不得參照,其只能作為爭議問題自由裁量的參考。
c.原增值稅的放棄,明確了該納稅人要放棄全部免稅;營改增的放棄,并未明確全部放棄。
d.原增值稅的放棄需要報告備案;營改增的放棄不需要備案,但自2020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放棄營改增免稅減稅的需要備案;對于小規模納稅人,放棄原增值稅免稅權的需要備案,放棄營改增減稅免稅的權仍不需備案。
三、2020年新規定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五條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可以在增值稅免稅、減稅項目執行期限內,按照納稅申報期選擇實際享受該項增值稅免稅、減稅政策的起始時間。
一般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免稅、減稅政策后,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要求放棄免稅、減稅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一般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1、9號公告只針對一般納稅人。
2、出臺免稅減稅政策而暫不享受的,延續應稅后,在免稅減稅期內,可隨時選擇免稅減稅。包括原增值稅、營改增業務的一般納稅人。
3、營改增一般納稅人放棄免稅減稅的,前期不需備案。自2020年5月1日起需要聲明、備案。僅指營改增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仍不需聲明、備案。
4、有觀點對于放棄增值稅減免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是不一樣的,認為一般納稅人要備案,小規模納稅人不需備案。
這是不全面的,應先區分原增值稅的免稅項目與營改增的免稅減稅項目。放棄原增值稅的免稅權,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均需報告、備案。
四、往期解讀對照分析
1、按類放棄免稅的準確解答。
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五期)
18.我公司是一家綜合型酒店,兼營住宿和餐飲業務。關注到國家出臺了疫情期間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考慮到我公司的實際經營模式,可以放棄享受住宿服務免稅政策,只享受餐飲服務免稅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住宿服務和餐飲服務這兩項應稅行為,均屬于生活服務的范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選擇享受餐飲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同時放棄享受住宿服務免征增值稅,一經放棄,36個月內不得再就住宿服務申請免征增值稅。
2、值得商榷的解答:可以對某一個應稅行為放棄?如果能對某一個應稅行為選擇放棄,為何36號要規定一經放棄36個月不得享受免稅?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期)
6.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務酒店,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3月,按照客戶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務收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未開具專用發票部分的收入還可以享受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敦斦?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住宿服務,屬于生活服務的范圍。
作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收入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按照發票注明的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收入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免征增值稅。
3、意味深長的解答:適用13號的必是小規模納稅人;未明確是原增值稅還是營改增應稅業務,即解答為不需聲明,顯失妥當;放棄減免稅不影響其他增值稅優惠是何意思?既然是其他,就不是放棄減免稅那類項目的增值稅優惠。同時可推理,選擇放棄的那類項目,就是全部放棄,而不能對某一筆開具專票??墒?,如此理解,又與第十期第6問自相矛盾。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期)
21.我公司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減免稅政策,由于下游企業堅決要求3%專用發票,所以我們打算放棄減免稅。請問我們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嗎?如果放棄,是不是36個月內我們所有的減免稅優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減免稅優惠,也可以選擇放棄減免稅。放棄減免稅優惠不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也不影響享受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
4、明確了一個點:一般納稅人應就培訓服務全部放棄免稅,不能對其中一筆選擇放棄或應稅。
這些解答中,是將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區別對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的可以就某一筆開專票應稅,而一般納稅人只能全部免減或全部應稅??墒?,前述四份文件并沒有區別對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文件依據在哪里?
9號公告是專門針對一般納稅人的,但是,9號公告只是明確了選擇免減的起始時間和聲明備案,只是程序性問題。
剪不斷、理還亂,不如不理。好在只是針對疫情防控的解答。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一期)
18.我公司是一家企業培訓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4月,有個別客戶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訓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可以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培訓收入繳納增值稅,其他培訓收入享受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培訓等非學歷教育服務,屬于生活服務的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免稅、減稅政策后,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要求放棄免稅、減稅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一般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作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你公司按照8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訓服務選擇放棄免稅,以書面形式提交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并相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說明的是,一經放棄免稅,應就培訓服務全部放棄免稅,不能以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區分不同的銷售對象分別適用征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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