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規定,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另外23號文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不需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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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優惠事項名稱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據主要留存備查資料享受優惠時間后續管理要求67固定資產或購入軟件等可以加速折舊或攤銷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企業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1.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2.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外購軟件擬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情況的說明;
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證明材料;
5.購入固定資產或軟件的發票、記賬憑證。匯繳享受(稅會處理一致的,預繳享受;稅會處理不一致的,匯繳享受)由省稅務機關(含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
全面總結: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外購軟件享受加速折舊或攤銷優惠政策要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軟件必須是企業外購軟件;
第二:企業是所有企業,包括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包括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三:不再需要稅務機關核準,也不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
第四:稅收法規規定的折舊或攤銷年限正常為10年,但外購軟件可以最短為2年,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折舊或攤銷年限。
第五:優惠政策的享受時間,匯繳享受(稅會處理一致的,預繳享受;稅會處理不一致的,匯繳享受)。
第六:年報匯繳申報時,在年報《a105080資產攤銷折舊、扣除明細表》25行“七、軟件”及26行“其中:享受企業外購軟件加速攤銷政策”中填報即可。
a105080資產折舊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列,25行“七、軟件”及26行“其中:享受企業外購軟件加速攤銷政策”中填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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