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將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再延續10年。雖是一項老政策,但仍有一些實務執行問題值得關注。
一、總分機構區內、區外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六條規定,在優惠地區內外分別設有機構的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稅率問題:
?。ㄒ唬┛倷C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的企業,僅就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優惠地區外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不考慮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以外分支機構的因素。
?。ǘ┛倷C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的企業,其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含僅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僅就該分支機構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分支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僅以該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
綜上可知:
1、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均在區內的,全部計算確定適用;
2、總機構區內、二級分支機構區外的,總機構單獨確定適用;
3、總機構區外、二級分支機構區內的,二級分支機構單獨確定適用;
4、二級分支機構區外、三級分支機構區內的,均不確定適用;
5、僅三級分支機構區內的,不確定適用。
以上并未明確二級分支機構區內、三級分支機構區外的,是否按二級分支機構區內的確定適用?
法無禁止即可為,區內二級機構應可包含區外三級分支機構適用減按15%的優惠稅率,但確實存在避稅漏洞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是根據財稅[2011]58號制定的,58號已被本公告2020年第23號廢止。那么,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是否繼續有效,期待總局進一步明確。
但是,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精神,除鼓勵類產業項目主營收入占比由70%降為60%外,前后政策基本一致。因此,可借鑒前期規定來分析實務執行問題。
二、年度中間修訂《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匯算清繳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三條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其主營業務如不再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可知:
1、在年度中間修訂了產業目錄,如其主營業務項目不符合的,自實施之日起不得享受優惠,實施之日前的仍享受優惠。
2、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的,自實施之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假設2021年10月1日公布新目錄,企業首次符合了優惠條件的,10月1日起可享受15%優惠稅率,1-9月份的仍按原稅率25%預繳。
1.年度中間享受優惠的是否需確認主營收入占比達到比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規定,企業主營業務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范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可按照15%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申報并進行匯算清繳。
因此,只要主營業務屬于目錄范圍內的即可按15%預繳,不需確認主營收入占比。
2.匯算清繳應納稅額如何適用稅率?
參照已廢止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的規定,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匯算清繳涉及的納稅調整數額是否分段計算?
參照已廢止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破年的計算方法,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綜上:符合西部大開發優惠,疊加享受減半的,可按15%減半征稅。這是特別規定,其
匯繳涉及的納稅調整,只作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計算全年實際的應納稅稅所得額,再按經營月份進行分攤應納稅所得額,分別適用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即:匯算全年所得額、按月份分攤所得額、分別適用稅率計算所得稅。
但是,以上只是參照理解,期待稅務總局的進一步明確。
三、疊加享受減半優惠的適用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五條規定,根據財稅[2009]69號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既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他類似疊加享受的,如高新企業,不得按15%減半征稅。
以上已闡述,12號公告是基于被廢止的58號作出的,該特別規定是否延續執行,仍應由稅務總局作以明確或者對12號公告予以修訂。
四、適用稅收征管法的處罰問題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確認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目錄項目的判定權,屬于發展改革部門,由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提請。
如果判定不符合的,只應補稅加收滯納金,難以適用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等處罰條款。
如果判定不符合的,且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據實按適用稅率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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